杭州艾丽娅违反传销法遭罚没87万 未执行裁定又罚50万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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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行政裁定书显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杭江市监稽罚处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认为,被执行人杭州艾丽娅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招收人员以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发展其他人员形成上下级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及给付上线报酬,以此销售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43万元;2.罚款50万元。

杭州艾丽娅科技有限公司未如期缴纳罚没款,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2020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杭江)市监稽履催字[2020]0923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杭州艾丽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罚没款87.43万元及加处罚款(滞纳金)50万元。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浙0104行审90号)显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杭江市监稽罚处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杭江市监稽罚处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认为,被执行人要求被招收人员以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发展其他人员形成上下级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及给付上线报酬,以此销售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4334元;2.罚款50万元。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网点缴纳。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执行人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最多不超过罚款金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决定书中告知了被执行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政处罚决定书;2.身份材料;3.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4.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6.涉案犯罪案件移送书;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8.不予立案通知书;9.立案审批表;10.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11.集体讨论会记录;12.现场笔录;13.询问笔录;14.交易记录截图;15.合作协议书;16.代理合作协议;17.模式说明;18.新零售分成结算表;19.模式分成结算表;20.名单收费表;21.收据;22.账户明细查询;23.医美营销合伙人协议;24.金牌合伙人合作协议;2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6.缴纳罚(没)款通知书;27.送达回证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在2018年12月4日与杭州艾丽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签署《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负责营销策划、开发客户、与合伙人签署合伙人协议、资金结算等工作,并实施了以下销售模式:顾客与被执行人签订《医美营销合伙人协议》并一次性付款28000元后成为合伙人,获得杭州艾丽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提供的6项美容项目中的任意2项美容项目及合伙人资格;被执行人对合伙人实施以下奖励措施:合伙人A直接推荐他人B成为合伙人,A可获得直接推荐奖励15000元,合伙人B推荐他人C成为合伙人,B获得直接推荐奖励15000元的同时,A还可获得间接推荐奖励1400元;被执行人招收了2个合伙人团队负责人,除获得合伙人资格外,还可获得合伙人团队新增业绩5%的奖励。截止2019年6月6日,根据提取的证据材料统计,被执行人共招募26个合伙人,其中6个合伙人未交纳费用,剩余20个合伙人共交纳费用703900元。上述26个合伙人形成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被执行人根据推荐关系向相关合伙人发放直接推荐奖励、间接推荐奖励和团队奖励共323376元。上述20个合伙人的美容项目均已做完,被执行人向杭州艾丽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支付手术费用21笔308539元和手术设计费用21027元,上述美容项目成本合计329566元,被执行人未缴纳相关税费,故被执行人的违法所得为374334元。2020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杭江市监稽罚处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直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如期缴纳罚没款,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2020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杭江)市监稽履催字[2020]0923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杭江市监稽罚处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被执行人杭州艾丽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罚没款874334元(87.43万元)及加处罚款(滞纳金)50万元。

据天眼查APP显示,杭州艾丽娅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3日,注册资本 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怀善持股100%。天眼查同时显示,杭州艾丽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1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柳小会,杭州艾丽娅美容管理有限公司为其最大股东,持股比例100%。资料显示,艾丽娅是一家医疗美容整形机构,主要提供眼部整形、鼻部整形、胸部整形、面部轮廓、面部年轻化、吸脂塑形、注射美容、皮肤美容、私密整形等,隶属于杭州艾丽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该公司2019年4月15日曾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9420元。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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