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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资本运作”为名,在北海市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晋升为“老总”级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前,被告人蔡某鸣经钟某(已起诉)发展出资加入以谭某1、谭某2(已起诉)等人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体系。蔡某鸣的行业名为“大同”,直接上线是钟某,直接下线是曹某、李某、蔡某。
期间,蔡某鸣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于2017年6月前晋升为“A1老总”级别。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蔡某鸣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共出现10笔分别为10500元的老总工资及1笔21000元的老总工资的倍数的交易记录。蔡某鸣伞下人员层级超过3级,人数累计超过30人。
另查明,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蔡某鸣银行存款一笔。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鸣组织、领导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蔡某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蔡某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文章来源:李旭反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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