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12亿亏损3.8亿,竟然伪造金融办文件忽悠客户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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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省设立36家分公司,伪造权证、合同、金融办文件忽悠客户,以10%—13%的年化收益为诱饵,非法集资12亿,近3.8亿未归还……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鼎耀系的实际控制人吴胜犯集资诈骗罪,获刑十二年。

非法集资超过12亿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吴胜出生于1985年,大专文化,系扬州鼎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扬州鼎耀”)、江苏鼎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鼎耀”)法定代表人。
2016年5月份以来,吴胜在扬州市租赁办公场所,招聘封某文、陶某忠、吴某、王某乙等人为工作人员,设立或实际控制扬州鼎耀、江苏鼎耀等公司,并以江苏鼎耀名义先后在江苏、安徽等11个省、自治区设立36家分公司。
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吴胜隐瞒扬州鼎耀、江苏鼎耀等均无正当经营活动的真相,虚构募集资金用于扬州天升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升隆”)发放贷款的事实,通过召开酒会、推介会、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以线上、线下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具体模式为:集资参与人根据投资期限长短不同,选择江苏鼎耀推出的4种理财产品,分别为“单季盈”(投资期限3个月,年化收益10%,到期还本付息)、“双季丰”(投资期限6个月,年化收益11%,到期还本付息)、“鼎耀宝A”(投资期限12个月,年化收益12%,每月付息,到期还本)、“鼎耀宝B”(投资期限12个月,年化收益13%,到期还本付息)。
集资参与人选择线下投资的,与分公司业务员签订投资合同,并通过POS机刷卡或直接转账方式支付投资款;选择线上投资的,签订合同、支付投资款、收取到期本息等均在江苏鼎耀的“鼎耀聚财”APP上进行,江苏鼎耀将到期本息汇入集资参与人指定账户。
截至2020年4月15日,涉案公司非吸业务共涉及36家分公司,投资者4087名,总集资金额超过12亿元,亏损金额3.8亿元,涉及2349人。
经查,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公司职工工资、业务人员高额提成、业务支出及被告人吴胜个人挥霍,并未用于天升隆公司发放贷款,也无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伪造三份金融办文件

判决书显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吴胜曾指使他人伪造公司正常营业假象,伪造各种权证、合同、甚至金融办的文件,来忽悠客户,博取信任。
据吴胜供述,为获取投资者信任,让投资款有“出口”,2017年5、6月,其从鞠某处过户了天升隆,雇佣了吴某、王某乙等人办公,制造天升隆正常营业的假象;带客户到天升隆去参观,由王某乙宣讲公司开展放贷业务的情况,吴某把一些不动产权证、他项权证等拿给客户看。
不过,这些证件是其通过他人伪造的,伪造这些材料是为了稳住客户,隐瞒公司资金出问题的情况。
而所谓“债权匹配”,具体做法是:公司运营部负责人彭某定期告诉其投资者数额,其让吴某伪造借款合同、不动产证;再由吴某将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合同、不动产证一起交给彭某;彭某将投资者的投资款匹配到这些伪造的借款人头上。但这些“债权匹配”都是虚假的,目的是让投资者放心投资。
值得一提的是,吴胜还曾伪造过三份金融办文件,均是其联系办证小广告上的人员办理的,目的是为稳住客户。
2017年4月,江苏鼎耀以扬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名义伪造《关于同意江苏鼎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备案的通知》,谎称市金融办已原则上同意鼎耀信息公司备案,并向集资参与人出示以获取信任。
2019年5月,在江苏鼎耀出现兑付危机后,吴胜以金融办的名义伪造《通知》《保证金确认回函》两份公文,谎称江苏鼎耀已按照金融办要求缴纳2000万元保证金至专项账户。

集资诈骗获刑12年

扬州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吴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吴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胜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吴胜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2020年10月30日,扬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吴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处理后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
【提示】

伪造借款合同,伪造不动产证,甚至伪造金融办的文件……为了博取信任、稳住客户,本案的被告人吴胜无所不用其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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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长沙打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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