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宁仙葫开发区从事“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 三名骨干获刑

2020年11月8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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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10月2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纯资本运作”为名,在南宁青秀区仙葫开发区开展传销活动,三名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管理职务,其行为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唐某杰、舒某清、曾某培从2018年开始,陆续在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形式参加以“纯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依照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额数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该组织以“家庭”为单位开展非法传销活动,被告人唐某杰是能力总管,舒某清是邀约总管,曾某培是自律配合总管,对传销“家庭”进行组织、管理,对传销队伍的发展壮大起到组织、领导作用。被告人唐某杰、舒某清、曾某培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唐某杰处扣押了华为REDMI手机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纸质传销资料一批;从被告人舒某清处扣押了OPPOR17手机一台;从被告人曾某培处扣押了OPPOR9S手机一台。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唐某杰、舒某清、曾某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杰、舒某清、曾某培自愿认罪认罚,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杰、舒某清、曾某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唐一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舒志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曾垂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文章来源:李旭反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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