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讲理 | 关于传销,这些你一定要了解

2022年7月20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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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天(南宁)律师事务所    陈庆琼  律师(右一)
一、传销的概念和主要型态
根据国务院2005年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传销行为有三种:(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惩治传销犯罪的主要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例
刘某、安某、李某等人自2007年起在某市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申购款购买“份额”获取加入资格,然后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上级人员按参加者发展的人数及申购份额等瓜分参加者交纳的申购款。该组织参与人员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刘某等人组织、领导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主要为:


首先,以缴纳申购款取得加入资格,并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参加“纯资本运作”人员必须交钱申购“份额”,作为加入该组织的入门费,即每个参加者最低需要交钱申购1份,最高只能申购21份。参加者加入后必须积极“拉人头”加入,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下线人员再通过“拉人头”加入,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


其次,该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者进行管理。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个阶段,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对于达到老总级别人员,由其上线通知到某市举行升总仪式。


第三,参加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并瓜分新参加者所缴纳的申购款作为所谓工资,其中根据该组织工资分配制度,分为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直接提成,是传销人员亲自发展份额所获得的提成;间接提成只产生于不同级别的传销人员,即低一级别的传销人员发展一份产品,其往上级别的人可以拿到相应比例的提成;销售补助只产生于同级别的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之间,当上线与下线级别相同时,下线发展人缴纳申购款就无法计提间接提成给上线,此时则会以销售补助的形式给上线返利。


本案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安某、李某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钱财,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均应依法惩处。其中,被告人安某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安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传销犯罪活动的基本特征
第一,往往以从事商品、服务推销等经营活动为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一直为国家所禁止。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诱骗不明真相的群众参加,往往利用一些群众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编造各种名目的“经营项目”,甚至打广告,拉名人做宣传。


第二,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传销活动的目的就是诱骗尽可能多的参加者加入传销组织,骗取参加者缴纳的钱财。参加传销组织的条件,就是按照传销组织的要求,购买传销组织“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又称“入门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所谓“商品”和“服务”,有的具有真实内容,但物非所值,有的仅仅是名义上的,是虚拟的。


第三,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这是关于传销组织在结构特征上的层级性的规定。各种传销活动不论名目如何,在组织结构上都是按照加入的顺序、发展人员的多少、“业绩”大小等因素组成“金字塔”型层级结构。


第四,传销活动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诈骗性。传销活动尽管名目繁多,组织内部的结构也不尽相同,但其共同点在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对参加者进行精神乃至人身控制,诱骗甚至迫使其成员不断发展新成员(下线),以敛取成员缴纳的“入门费”。


第五,传销活动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利用传销活动骗取参与传销者大量财产,给传销参与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看,受蒙蔽参与传销的多是农民、下岗工人等低收入、低抗风险能力的群体,这些人受传销组织蛊惑,有的变卖家产,有的将失地补偿金、买断工龄补偿金等投入传销。传销活动使这些梦想暴富的传销痴迷者倾家荡产,生活无着,影响社会稳定。同时,传销活动往往打着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旗号,有的还借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干扰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基于传销活动的危害性,南宁市人民政府也在2011年发布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严厉打击传销活动。
四、对参与传销活动但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人员的处罚
有些人进了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但又没做成领导或老总,他们会受到什么处罚?《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另外,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或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五、打击传销,全员行动
为了咱们社会更加的和谐美好,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打击传销的活动中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第十七条也规定了:“鼓励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的行动中来,发现传销活动的,及时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对举报传销人员或举报出租屋给传销人员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有发现传销活动的,为了他人也为了自己,我们应该积极进行举报,为社会安定和谐尽一份力。

[此文来源:南宁江南普法、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广播电视台990新闻台,版权说明:以上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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