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互助理财的旗号从事网络传销活动 包头一女子因涉传被公诉

2021年8月5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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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包头稀土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刘某甲经人介绍加入“PPE分享经济”网络平台投资获取收益,为包头地区参与“PPE分享经济”网络平台投资第一人。
该平台依托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鼓吹在会员间相互打款,就能获取高额收益,鼓励会员推荐他人投资后就能从中赚取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的利益。
被告人刘某甲为获取更高利益,通过建立微信群等方式讲课,讲解平台投资模式,鼓励他人通过互联网参与该平台投资。
该组织共分六级,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一星会员、二星会员、三星会员、四星会员、五星会员。新用户注册交100元购买激活码后开始排单,可以在这个平台上投资100-5000元,每推荐一个人增加5000元的投资额度,最高投资额度为5万元,投资期限15天为一个周期,15天后分红。

收益分为两种,一种为每投资一笔,日息为1%;另一种为通过拉人的方式,每推荐一人注册会员并投资的,赚取对方投资额的8%,达到三星会员后,可以按一定比例赚取自己直推人员再次推荐的人的投资金额。
被告人刘某甲为了提升自己在该平台的层级,向其朋友李某某、胡某某、妹妹刘某乙、弟弟刘某丙等人推荐该网络平台,到平台关闭为止,刘某甲为该网络平台3星级会员,通过其发展层级到4层,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的人员达30余人。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建群的方式对““PPE”分享经济互助平台”进行积极宣传,引诱参加者以缴纳一定费用取得“互助”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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