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在南京开展“连锁经营”传销活动 两名传销骨干被判刑

2021年2月16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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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等名义开展传销活动,两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宝、董某程加入的名为“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

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万元。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
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经理室)进行管理,团队(经理室)由老总领导,团队(经理室)内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等职务,负责本团队(经理室)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以及与其他互动团队(经理室)进行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
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该团队(经理室)租住于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绿地国际花都小区开展活动。2019年9月,被告人顾某宝先后担任该团队(经理室)自律配合、自律总管至案发;2020年4月,被告人董某程担任经晨窗口至案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宝、董某程组织、领导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的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的方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顾某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董某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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