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上市,销售股权为名开展传销活动 两名传销骨干被判刑

2021年2月16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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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两名被告人加入“季刚公司”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兰陵县人季某刚(已判刑)等人成立季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季刚公司”),先后实施“种子计划”和“阳台经济”,采取编造、歪曲,虚构、夸大盈利前景,且以公司能上市为名,要求参加人员缴纳一定的“股权费”(会员费),并采用三三复制模式,发展下线,计酬模式有推荐奖、直推奖、见点奖、销售奖,并以上线(推荐人)发展下线的多少,交纳资金的多少作为返利的标准,以此发展会员。
2017年夏,被告人刘某雅通过其上线程中国介绍投资3600元购买季刚公司股权,在投资获利后,其先后用其配偶孟某某1、其子孟某某2名字和身份证各投资3600元购买季刚公司股权。期间,其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发展下线会员25层,3474人,提现49440.2元,对季刚公司的扩大起关键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
2017年8月,被告人闫某爱通过购买阳台菜园产品成为季刚公司会员,参与季刚公司传销活动。期间,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发展下线会员18层,992人,提现53998.5元,对季刚公司的扩大起关键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雅、闫某爱作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种子计划、阳台经济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三三复制模式组成上下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雅、闫某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结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及各个情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刘某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闫某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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