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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连锁经营”为名,先后在合肥、芜湖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胡某、汪某、袁某等13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胡某、汪某、袁某等人先后在合肥加入“1040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并于2017年随该组织转移到芜湖继续发展传销。
该传销组织以虚拟的份额作为“股份”供参加人员购买,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及自己所处的级别按不同比例提成,牟取利益,按照下线人员购买的份数多少以五级三晋制的方式晋升等级,以此建立起上下级网络关系,,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传销人员超过3个层级至少80人。
在该传销组织中,被告人胡某管理下级老总,被告人汪某、袁某、聂某菲、熊某刚、邓某、于某玲等老总分别管理经理室,每个经理室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自配总管、申购总管等管理人员对传销组织人员在纪律、生活、宣传培训、申购资金等方面进行管理。其中,被告人杨某琼、欧阳某辉、周某、毛某七、陈某锐、唐某平等分别担任过经理室能力总管、自配总管、申购总管等职务,以上各被告人均在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2017年9月,该传销组织被清查。
2019年2月至10月间,本案各被告人陆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汪某等13人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发展参与传销人员至少80人以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属共同犯罪。
为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汪某等13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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