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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为名先后在合肥、潍坊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沈某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沈某在安徽省合肥市介绍、发展董磊(已判决)、李林(已判决)等人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购买份额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购买份额、发展情况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该组织层级分明,设有老总、经理、主任、组长、业务员五级,并统一为组织成员办理手机号码,为组织成员提供食宿。由于该组织人数众多,其内部分为多个体系,体系内设多个团队,一个体系内有多名老总,该批老总共同管理体系内的若干个团队,每个团队内设一名大总管进行全面管理、协调,设一名自律总管负责监督业务员的日常生活纪律,设一名能力总管负责培训业务员发展下线能力,设一名自配总管负责团队生活管理,设一名申购总管负责收取下线缴纳的费用。
2015年,被告人沈某接上级老总指令,安排、某带领其直接下线董某带领团队到潍坊市奎文区发展,通过下达上级老总指令、向上级老总汇报下级人员情况的方式领导、管理董某团队人员,并从董某在潍坊的团队获得提成,由董某、李林等人对传销体系进行直接管理,经统计,董某的三条下线中,李某直接领导的团队共有成员42人,徐某直接领导的团队共有成员36入,孙某直接领导的团队已落实成员6人,共计84人。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以虚假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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