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广缘爱心慈善”恶势力传销团队案二审宣判 头目被判15年

2020年12月6日 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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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恶势力传销团伙案,被告人周某、李某等6人在该组织中,担任不同职务,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李某、李某萍、王某燕、张某柱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8月以来,李某荣(已另案起诉)纠集被告人周某、李某等人打着慈善互助的名义,在本市杏花岭区华宇国际建立广缘爱心慈善传销组织,该组织无任何商品及服务而引诱下线加入骗取大量钱财,对加入的聋哑人下线进行谩骂殴打,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李某荣与被告人周某、李某形成恶势力团伙。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
2017年2月,李某荣建立的传销组织无法再运转下去,其又策划发起了“101盘”“102盘”投资模式,该模式可表述如下:客户以投资1万元购买一个点位并按照投资时间进行排号,通过“二二复制”的方式排序。李某荣与被告人周某、李某将投资客户序号进行公排,每排号达到8人且推荐下线投资客户2人以上,即为“小出局”,“小出局”可获得2万元奖励。如若排号达到64人且推荐下线投资客户2人以上,即为“大出局”,“大出局”可获得6万元奖励,但需要再拿出2万元进行复投且缴纳3000元会费。

该组织由李某荣谋划并创建盘口,被告人周某、李某负责管理协调并由周某负责收钱,被告人李某萍、王某负责讲课培训,至案发“101盘”“102盘”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295人,其中聋哑人173人,层级八级以上,涉案金额4,375,600元,损失金额3,791,600元。
二、强迫交易的事实
1、2017年2月,被告人周某与李某荣(已另案起诉)故意设局告知投资人张某2(聋哑人)已经出局,并在传销场所将出局奖励款3.7万元交给张某2手中拍照留存进行宣传。后李某荣、周某又将张某2人拉进办公室内,通过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逼迫张某2把领取的2万元进行了复投。
2、2017年2月,被告人周某、李某采用上述方式逼迫投资人张某3、陈某(聋哑人)把领取的3万元进行了复投。
3、2017年2月,被告人周某、李某采用上述方式逼迫投资人岳某(聋哑人)把领取的2万元进行了复投。

三、信用卡诈骗的事实
2017年11月,被告人周某与被告人张某柱、王某燕等人预谋,给参与传销的聋哑人办理信用卡,并冒用聋哑人的信用卡套现,使用套现款。被告人周某安排被告人张某柱负责联系阎某珺、田某丽等聋哑人到传销办公室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等个人资料,由被告人王某燕协助为闫某珺、田某丽等18名聋哑人分别办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共计34张,后被告人周某持上述信用卡进行套现和消费共计369031.58元本金,套现款由周某支配使用,被告人王某燕使用4000元,被告人张某柱使用2000元。

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周某、李某、李某萍、王某、王某燕、张某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周某等6人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李某、李某萍、王某燕、张某柱不服,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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