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1040工程”传销组织 发展60余名下线 4名老总获刑

2020年8月17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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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1040工程”传销案,四名被告人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以欺骗的手段,将60余人骗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从事传销活动。

被告人万某刚于2010年7月经人介绍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以购买份额的方式参加传销组织后,先后发展被告人熊某锋、韩某昌、韩某平等一起到广西钦州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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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传销组织运用为“五级(五平台)三晋”模式,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数(每份3800元人民币,无产品3300元每份)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根据新加入者直接或间接的发展人员的数量、购买的份数作为晋升和提成(现金)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骗取金钱。

201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万某刚、熊某锋通过自己发展的下线韩某昌、刘某(另案处理),及其第二下线韩某平、万某江(在逃,另案处理)、韩某乾、严某欧、饶某等人以欺骗的手段,将杨某、闵某某、向某某等60余人骗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从事传销活动。

截止案发,被告人万某刚已是“五平台”级别,伞下60余人,累计份额858余份,负责份额申购款收取、伞下人员工资返利等工作,非法获利50余万,是该体系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熊某锋已是“五平台”级别,伞下60余人,累计份额847余份,非法获利30余万元,负责份额申购款收取、伞下人员工资返利发放等工作,是该体系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韩某昌已是“五平台”级别,伞下50余人,累计份额768余份,非法获利14余万元,负责份额申购款收取、伞下人员工资返利发放等工作,是该体系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韩某平已是“五平台”级别,伞下50余人,累计份额539余份,非法获利12余万元,负责份额申购款收取、伞下人员工资返利、新进人员接待等工作,是该体系的组织领导者。

被告人万某刚于2017年2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熊某锋于2017年1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某昌、韩某平于2017年1月16日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刚于2017年8月3日退缴赃款300000元;被告人韩某昌于2017年8月2日退缴赃款140000元;被告人韩某平于2017年8月2日退缴赃款120000元。

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刚、熊某锋、韩某昌、韩某平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积极参加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罚,继续追缴被告人万某刚非法获利200000元;被告人熊某锋非法获利3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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