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在镇江新区从事“1040阳光工程”传销活动 两名骨干获刑

2020年8月3日 评论 0

反传防骗热线,您身边的反传防骗顾问!

2017年以来,被告人黄某、赵某伙同唐某生、胡某霞(均已判决)等人在镇江新区从事“1040阳光工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不生产、销售任何商品,不提供任何服务,要求参加者必须至少缴纳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参加者直接或者间接不断发展下线,实行“五级三晋制”,人员等级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即老总级别),按照参加者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该传销组织在镇江新区共有6个传销家庭。2018年3、4月份,被告人黄某担任“黄某家庭”大总管,负责家庭总体管理,主持家庭会议等;2018年8月,被告人赵某担任“胡某霞家庭”自律总管,负责检查记录各家庭人员违规情况等。

至案发时,二被告人所在的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已超过30人,传销层级达三级以上。黄某参与传销亏损37736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赵某实际获利17641元。

被告人黄某、赵某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8月13日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赵某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

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赵某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虚拟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的虚拟份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综合考量被告人黄某、赵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均可以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赵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赵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某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六百四十一元,予以继续追缴。[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往期推荐

李旭:社交电商离传销到底有多远?

不要让“传销”“垃圾货”成为社交电商的标签
山东盛世天华公司夸大产品效果,疑似利用传销模式坑骗老人

李旭老师受天津宝坻区市场监管局邀请 开展反传销进校园宣讲活动
社交电商“粉象生活”宣布战略升级 三级会员模式涉嫌传销

和治友德被指涉嫌传销和产品虚假宣传

黑茶到底养育了多少涉传公司?“五年赚一万亿”蚩尤康旅被曝光

来都来了,点个在看让更多人避免上当受骗~~~


继续阅读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