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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自愿连锁销售”传销案,何某民、冯某洁、杨某等十一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十五万元的刑罚。
2018年5月10日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形式参加“自愿连锁销售”组织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依照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额数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网络层级超过3级,体系成员达30人以上。
被告人何某民、冯某洁、杨某等十一人在该传销组织中分别参与负责申购、培训、能力、自律、对新人进行洗脑等针对性工作,是传销体系中的骨干成员。
为便于对传销体系进行管理,该传销体系分为多个小家庭,每个小家庭分别由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经晨总管、邀约总管、申购总管分工管理,同时每个总管配备一名总管配合,与对应总管的职能相同。
何某民是何某民家庭的大总管兼申购总管,冯某洁为能力总管,彭某为能力配合总管,许某明为经晨总管,姚某为邀约总管;朱某强为袁某仲家庭的经晨总管,付某为能力配合总管,曾某红为邀约总管;涂某华为涂某华家庭的大总管;张某是杨某东家庭的经晨总管,杨某是能力配合总管。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许某明处扣押电脑主机一台、纸质资料一批,从被告人曾某红处扣押三星手机一台、华为手机二台。
一审宣判后,何某民、涂某华、张某、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均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罚金过高”。
经查,一审判决已经充分考虑了各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和认罪悔罪态度,量刑均在法定刑幅度内,故对该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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