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推广“共享影视”为名集资诈骗近2000万 公司头目被公诉

2020年6月27日 评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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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集资诈骗案件,董某黎犯集资诈骗罪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董某黎通过网络公司搭建了“共享影视”APP,并通过微信等媒介推广、宣传“共享影视”APP。

被告人董某黎宣传称:注册并支付69元成为“共享影视”永久会员,可在该APP上观看影视,成为永久会员后连续30日每日返人民币2元至会员账户,会员在“共享影视”APP发展一名下级会员,可获得人民币30元的奖励,发展的下级会员数量越多,推荐人的会员等级增加,按照相应等级每发展一名会员可得到人民币30元-57元不等的奖励。

被告人董某黎先借用“孝感源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号,后又注册“营口市西市区梨果商贸部”企业支付宝账号,用于收取“共享影视”APP的会员投入资金。被告人董某黎使用项某甲、董某某等人的支付宝账号向“共享影视”APP的会员返利。为吸纳更多会员资金,被告人董某黎建立微信群,推广、宣传“共享影视”APP,并引导会员注册小号赚取返利。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董某黎通过QQ、微信发布了“共享影视”APP因升级需要关闭的公告,并关闭该APP,被告人董某黎随后解散了用于向会员推广、宣传“共享影视”APP的微信群。

截至2019年4月23日,王某某等7715名被害人通过8226个支付宝账号向被告人董某黎设置的支付宝账号投入资金人民币19826530.66元,收到被告人董黎黎返利人民币15093758.84元,王某某等数千名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732771.82元。 

被告人董某黎将会员投入“共享影视”APP的资金转入自己的平安银行账户后,用于个人消费、支出。其中,2019年4月16日取出人民币200万元用于个人支出,2019年4月24日消费人民币703186元用于购买房屋、消费人民币595000元用于购买保时捷轿车,2019年4月25日取出人民币360000元用于个人支出。 

2019年5月31日,公安民警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一停车场将被告人董某黎抓获。

乌当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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