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钦南区法院对“云联惠”网络传销案宣判 六被告人依法获刑

2019年9月16日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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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覃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梁某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梁某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冯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至2018年5月期间,罗某等六被告人经人介绍先后成为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云联惠公司)的会员。六被告人在了解“云联惠”的具体经营返现模式后,为获取更多利益,罗某、覃某与蒙某(另案处理)于2017年5月共同成立钦州云集惠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云联惠公司在钦州市的代理公司,负责钦州范围内的“云联惠”业务。后六被告人出资认购公司职位,成为公司GP,参与公司管理。六被告人依托云联惠公司在网上设立的“云联商城”,以购物消费全额返还、设置层级奖励等为诱饵,发展下线吸引会员。目前,钦州市辖区范围内到案会员达120人以上。经调查,“云联惠”所有运营方式均没有真实的利润生成,公司的运营支出和奖励支出都来源于后期会员上缴的各种款项,通过下线会员缴费升级的会员费、消费购物返还费、推荐奖励费等累积。依赖“云联惠”平台,六被告人违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39879.02元。

钦南区人民法院认为:

六被告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非法获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六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帮助云联惠公司在钦州市组织、领导开展传销活动,在参与黄某等人发起的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罗某、覃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梁某敏、梁某红、蒋某、冯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梁某红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故综合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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