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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通常被认为是高额回报的代名词,对于一般证券交易者来说,这种在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实属稀缺资源。然而,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原始股投资的旗号,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投资者对此应谨慎辨别。
●案例
2004年,梁某筹建了某股份公司,并于2005年将该公司的股票通过某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在未经证监部门备案核准的情况下,梁某以每股1至3.8元不等的价格与社会公众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发行该公司的“原始股票”。此外,该公司还组织业务人员在街头摆摊设点向公众推销,以现金方式认购。在销售时,该公司对外虚假宣称保证每年向股东分红不少于每股0.1元,股票持有人可在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自由交易;同时承诺,该公司股票若在2008年12月30日前不能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就以双倍价格回购。
2008年4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3年。
●提醒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我国现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承担新三板交易结算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只能在这三个市场公开发行和交易。
“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公开、变相公开发行或转让证券,未经监管机构许可擅自发行证券属于非法集资。”谢亮表示,在本案中,梁某侵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解析
谢亮表示,原始股一般不会对外公开发售,如果有人私下转让或在网上推销原始股,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很有可能掉入陷阱。投资者应增强风险意识,千万别被所谓的高收益迷了双眼。(记者 戚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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