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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海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传销下线为讨回参加传销款项非法拘禁上线的案件,经过审查,该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郭某笑、雷某峰、吴某。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犯罪嫌疑人郭某笑在其上线王某栋的介绍下,交纳70000元人民币加入传销活动发觉是传销后想退出,并向王某栋讨回交纳的传销款项,便叫了其表哥雷某峰及雷某峰的朋友吴某来北海。三人经商量后,于10月10日零时许,由郭某笑打开其与被害人王某栋居住的北海市银海区江苏路岳麓海岸小区房门,雷某峰、吴某两人持钢管进入王某栋所住的卧室,将王某栋手脚捆绑住,并持钢管和用手对王某栋进行殴打,逼其讲出银行卡和支付宝密码,通过支付宝转帐将其银行卡和支付宝内的人民币共6835.9元转走,并拿走其黑色苹果手机1台、玫瑰金色苹果手机1台、金色戒指1枚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栋于当日3时许挣脱捆绑后报案,犯罪嫌疑人郭某笑、雷某峰、吴某于10月11日在南宁吴圩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检察官审查意见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笑、雷某峰、吴某以索回不受法律保护的传销款项为由,使用捆绑方式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决定对三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非法拘禁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不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配套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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