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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传销,大家脑海里最先联想到的大概就是“洗脑”、“非法敛财”、“没人性”、“无法回家”这些情况,以往的传销比较低级,容易分辨。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型传销形式不断涌现,让人一不小心就陷入传销迷局。
文丨内江广播电视台 廖颖 冯峰
编辑丨聂云莹
前段时间,内江市东兴区就有一名男子不慎加入一个所谓的“新型经济组织”,最终投入的50万元血本无归,自己也身陷囹圄,受到刑事审判。2018年6月,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新型传销案件,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
不慎加入“另类传销”,他身陷囹圄
被告人杨某,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内江市东兴区人,高中文化,2017年8月23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杨某因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40余人组成四级层级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欺骗他人钱财,杨某被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提起了公诉。回想起自己这一年多以来的经历,杨某追悔莫及。
杨某为什么会加入传销组织,单纯就是为了欺骗他人敛财,还是另有隐情?这一切,还得从2016年12月的一份报纸说起。
那时候杨某正在深圳工作,朋友吕某给他拿来了一份报纸,上面有“善心汇”公司的宣传,其自称是一种“扶贫济困,均富共生”新的一种经济形式。吕某告诉杨某这是个机会,“既能做善事又能挣钱”。
想到报纸都报道了这个名为“善心汇”的公司,这个公司应该是正规的。“善心汇”平台还声称可以帮助患有重大疾病的会员发放30万到50万元不等的治疗资金,这让杨某很心动。在朋友的多次“劝说”下,最终,杨某在这家公司的平台上注册了一个账号。
注册会员后没过多久,平台就将3000元的注册费返还给了杨某,额外还有3%的返利和“善心汇”网上商城的积分。得到利益后,杨某深信这就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开始疯狂投钱,不能自拔,前后共投入50余万。
此外,杨某还经常在网上听课。上课期间,传销组织群里经常传播一些该组织负责人和某某地方政府部门领导一起扶贫济困的消息,让杨某更对这个组织深信不疑。随后,杨某开始发展周边的亲朋好友为下线,注册新的会员,以获得3%的“善心汇”网上商城积分。
正当杨某觉得“前途”一片大好的时候,意外发生了。这个披着“慈善”外衣的传销平台很快被公安部门查封,主要传销团伙被公安部门控制。
直到这时,杨某才知道自己可能真的加入了传销组织。2017年8月,杨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虽然杨某也是这起传销活动的受害者,但他为获得返利和商城积分,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达40余人,并组成了一定的层级,俨然已经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罪。2018年6月25号,东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那么杨某又会收到怎样的审判呢?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被告人杨某经吕某某(另案处理)推荐加入了广州深圳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善心汇”传销组织后,为赚取其推荐的下线人员“捐助”金额百分之三的现金返利及百分之三的“善心汇”网络商城积分的回报,被告人杨某通过口口相传和网络等方式积极向他人宣传“善心汇”传销组织并直接或间接发展谢某等10余人为其下线,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四级。
2017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在内江市市中区江华街将杨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随后,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杨某的供述,曾某、王某等51位相关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和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页、银行交易情况等证据。除了对实际下线人数有异议外,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均无异议。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认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均是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符合刑事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中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中,杨某组织下线达40余人,涉案金额不足250万元,应当视为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一般情况。
辩护人对本案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杨某具有系从犯、存在坦白情节、其本身也是受害者、系初犯等法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
休庭后,法庭结合全案证据和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了综合评判。2018年7月31日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四级,直接或间接发展40余人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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