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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一男子李某以公司投资农牧产品生产为由,骗取80人917万余元,其中大部分都是老年人。这些钱到手后,大部分都被他们挥霍一空。近日,因犯集资诈骗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李某及庞某(另案处理)都是河南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林木培育与种植的技术咨询,林木培育与种植等。
2015年4月,庞某等人在扬州市广陵区注册成立河南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并与李某、陈某(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利用扬州分公司向当地老百姓募集资金。
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李某等人以投资河南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林业、草业、农作物产品等生产经营项目为由,在扬州市区超市、饭店附近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发放宣传册等资料,并通过召开酒会、组织客户至河南考察等方式,虚假宣传河南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实力、项目的发展前景,同时以向投资人承诺支付24%的年化收益率等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社会不特定人员投资。
在这期间,李某等人以借款为名,以河南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募集资金,共骗取80人资金共计917万余元,这其中大部分为老年人。
其实,扬州分公司成立后并没有从事经营范围内的合法经营项目。每募集一笔资金,李某等人就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赃,其中李某分得57%,陈某分得43%,上述917万余元资金中,除154万余元用于发放投资人到期的本金、返利、员工工资、公司日常支出等开销外,其余都被李某等人占有支配。
2017年10月,李某等人因无法兑现投资人利息和归还本金而案发。
近日,广陵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融资许可的情况下,以河南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集资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以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并责令其退赔参与人的相关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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