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康药业“特医食品”四级代理拉人头,涉嫌违法违规!

2022年4月7日 评论 1

随着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和行为危险因素流行对慢性病发病的影响,中国慢性病患者基数仍将不断扩大,因慢性病死亡的比例也会持续增加,在此背景下特医食品作为慢性病患者的主要临床营养支持产品而受到重视,特别是2020年疫情爆发使得提高免疫力的食品和功能性食品受到市场欢迎,因而特医食品市场规模增速明显上扬。

在山东日照,有一家专门从事特医食品研发生产销售的公司——特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多次被当地日报、电视台等权威媒体报道,特康药业董事长唐永斋更是多次见诸媒体。但与光鲜的宣传不符的是,特康医药曾多次被执法部门抽检为不合格,甚至还曾因为销售劣质产品而被罚款。

更加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特康医药的代理们宣传特康的产品能治病,并且设置“门槛费”“拉人头”,发展下线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背景,特康药业




特康药业集团董事长:唐永斋

特康药业集团旗下设有日照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特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特康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康力生大药房有限公司等六家控股子公司。据微商电商调研调查,特康药业集团之所以发展这么快是因为特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唐永斋,据介绍。唐永斋曾就读于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2005年创办山东康力生药业有限公司,起初经营艰难,几乎破产。

2015以来年我国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将特医食品从“药品”回归到“食品”范畴,唐永斋从中看到了商机。于是2018年初,唐永斋正式开工建设特康药业项目,一手抓产品研发生产,一手抓市场营销推广。

来源:企查查

唐永斋创办的第一家公司是康力生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05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宫振东,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所属行业为批发业,曾因买卖合同纠纷案多次被起诉。


来源:企查查

特康药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唐永斋控制的公司多次被罚。据企查查显示,康力生药业有限公司曾在2014年因销售劣药骨肽注射液等药品被日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2015年因销售劣药“天麻素注射液”等药品多次被被日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2021年因销售的药品不符合规定被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

特康药业集团旗下的山东康力生大药房有限公司曾在2019年09月29日、2020年02月05日被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结果都为不合格,特康药业集团旗下的日照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03月06日被莒县公安局抽查不合格。

特康宣传的各种产品的生产企业是特康集团旗下的特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04月24日,企业地址位于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周永艳,总经理孙隆达,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值得关注的是,特康集团除了上诉种种不合格以及违规行为被罚外,特康宣传的各种产品的生产企业在2021年8月3日变更许可项目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这两项都没有经营范围了,那么现在特康售卖的各种自称是“特医食品”的固体营养粉,显而易见只是普通的固体饮料。


普通固体饮料是“特医食品”?涉嫌虚假宣传



根据特康的代理以及特康医药公众号文章等宣传:特康的产品是针对不同的患者有不同功效的“特医食品”,例如针对糖尿病患者的唐绛TM复合营养粉、针对肿瘤患者的痊能肿瘤全营养粉、针对肝病患者的甘怡素肝病全营养粉、能修复受损关节的关节慷复合营养粉等等。特康代理们宣传的各种类型的特康固体饮料真的是“特医食品”并且能起到“对症下药”的作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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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康的代理们宣传特康产品是“糖尿病患者的福音”、“修复关节损伤”,并在朋友圈、视频号上发布视频文章宣传,便秘、胃病、肿瘤患者吃了特康产品后效果很好,除此外代理们还在朋友圈、公众号上发布各种疾病科普以及防治等文章,后又附上特康营养粉的购买链接,让不同的患者购买不同系列的特康产品,打着“特医食品”的旗号误导消费者消费。什么是“特医食品”?它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简称,是一类特殊食品,“特医食品”也被称为“病人的饭”是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需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什么人群可以食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日常饮食是人类营养的最佳来源,但是,在疾病条件下,由于疾病本身、治疗干扰等多种原因,日常饮食常常难以满足生理及疾病康复的营养需求。此时,特医食品或肠内营养剂就自然而然成为日常饮食的补充或替代。与日常饮食相比,特医食品能量密度更高,营养配比更加合理。特医食品适用于处于疾病状态或特殊营养需求的人群,例如早产儿、食物蛋白过敏、乳糖不耐受、氨基酸代谢障碍等婴幼儿,消化道外科手术患者、肿瘤放化疗患者、糖尿病患者、肾透析患者以及具有营养不良风险的老年人等等。针对不同的疾病状态和营养需求,特医企业研发生产出与之匹配的配方食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批准后,授予特医食品注册证书,产品可在医生和营养师的指导下供适用人群食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普通食品,比如固体饮料有何区别?普通食品不能治疗疾病,也无法提供充足的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无法全面均衡满足患者对营养的需求。而特医食品从配方研发设计、生产企业能力、质量安全检测到产品质量均受到市场监管部门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严格约束监管。因此,固体饮料不可替代特医食品,对患者进行营养补给。那么在如今各种固体饮料和保健食品冒充特医食品的时候,如何识别一个产品是否是特医食品呢?通过产品标签可以辨别:特医产品在标签正面会标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明该产品适用的特殊人群;查看是否有注册号,正规的特医产品必须获得注册号,格式为“国食注字TY+8位数字”。另外,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也可以查询到特医食品信息。

然而微商电商调研调查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中并未搜索到特康所谓的“特医食品”,检索“荃”字并未检索到特康的“成荃素复合营养粉”,只有一款名为“纽荃星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的食品,而检索“营养粉”,检索结果是没有数据。特康主要销售的产品“成荃素复合营养粉”只看到生产许可为SC10637110100451,其中106代表食品类别为饮料,并没有其他属于“特医食品”的标志。

综上所述,特康的各类固体饮料产品资质属于普通固体饮料,并非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更不是药品,所以特康的宣传材料涉及的疾病调理治疗等功能属于虚假宣传。对此类行为,《广告法》第四条指出:“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十七条指出:“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宣传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涉嫌虚假宣传。


特康代理制度,“拉人头”团队计酬违法违规





特康药业代理分享的代理制度

从特康的代理商处得知,特康的代理制度中将代理分为四个级别,四个级别分别是会员、创客、分销商、事业合伙人。

会员:扫码关注并消费任意产品即特康的VIP会员,公司兑付VIP会员600元代金券(12张*50元)的礼包,每次复购超399元即可使用一张代金券(一次限用一张)直接抵现;会员间亦可分享获益,分享收益为被分享会员消费金额20%的积分,可在公司商城内等价兑换公司商品使用。

创客:成为创客的前提是需要在特康一次性消费1万元,获得价值1.3万元的产品,和价值1万元的赋能体验产品,这些体验产品必须在前10个月内用完。创客的货差收益约为会员价的30%。创客推荐创客一次性获得推荐开发奖励20%等于0.2万元,创客推荐分销商,创客与上级分销商可分别一次性获得推荐开发奖励10%等于0.3万元;创客也可推荐事业合伙人,创客可一次性获得推荐奖励10%等于0.9万元,上级分销商和事业合伙人可分别一次性获得奖励5%等于0.45万元。推荐创客的推荐奖励由上级分销商承担。创客以创客价格累计进货达到4万元,即可升级为分销商,再进货即享受分销商价格折扣。

分销商:成为分销商的前提是需要在特康一次性消费3万元,获得价值3.9万元的产品,和价值3万元的赋能体验产品,这些体验产品必须在前10个月内用完,分销商复购享受五折优惠。分销商的货差收益约为会员价的25%~55%。分销商推荐分销商可一次性获得推荐开发奖励20%也就是0.6万元,分销商推荐事业合伙人,可一次性获得推荐开发奖励15%等于1.35万元,同时上级事业合伙人可一次性获得奖励5%等于0.45万元,推荐事业合伙人的推荐奖励由公司承担,推荐分销商的推荐奖励由上级事业合伙人承担,成为分销商公司免费赠送3个创客名额。分销商以分销商价格购进累计达到10万元,即可升级为事业合伙人,享受除赠货之外的所有权益,交保证金1万元可以开设加盟店。

事业合伙人:成为事业合伙人的前提是需要在特康一次性消费9万元,获得价值11.7万元的全部系列的产品,和价值9万元的赋能体验产品,但这些体验产品必须在前10个月内用完,事业合伙人复购享受三折优惠。事业合伙人的货差收益约为零售价价的20%~75%。事业合伙人可推荐事业合伙人,每直接成功推荐一位事业合伙人可一次性获得推荐开发奖励20%也就是1.8万元,同时享有直接推荐事业合伙人销售业绩3%的平级销售奖,推荐开发奖励和平级销售奖由公司承担,成为事业合伙人公司免费赠送三个分销商名额,同时享有免收2年加盟费开设一家加盟店的资格。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 记



根据以上调查,特康药业不仅打着“特医食品”的旗号宣传普通的固体营养粉饮料误导消费者,还以采用四级分销的形式,“门槛费”、“拉人头”等方式发展团队,涉嫌违法违规。

微商电商调研在此提醒,近年来普通食品假冒“特医食品”的事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一些地区的市场监管局还专门发布了提醒消费者的防范提示。药品是用来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虽然“特医食品”也是为患者准备的,但它不能替代药物治疗,所以“特医食品”属于食品既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特医食品”尚且没有调理各种病症的功效,更何况特康所宣传的能“治病”的固体饮料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品和“特医食品”。


文章来源 微商电商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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