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2021年6月30日 评论 0

案情回顾:

2013年初,为筹集资金,曾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发行“华商山庄预付储值卡”(以下简称“华商卡”),并在全国各地设立了50余家分公司销售华商卡。根据华商卡章程,该卡分为银卡(10万元以上)、金卡(10万元至20万元)、钻石卡(50万元以上)三个等级,购卡人购卡时需签订《预付储值卡买卖合同》:华商卡除可享受旅游消费打折优惠外,合同到期后,卡内的余额(包括购卡折扣优惠部分)作为投资回报折成等额现金退还给购卡人(实际相当于支付利息,年利率为11%-15%)。但实际上华商卡都未用于旅游消费。被告人程某系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至2018年期间,公司以组织推介会、参观、旅游、散发传单等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华商卡共吸收资金17749000元。

后因兑付华商卡投资人本息出现困难,为筹措资金,用于支付到期本息,曾某等人组织成立黄山晚晴在线商贸有限公司,推出“晚晴业务”。在全国各地先后设立40余家分公司,建立晚晴组织机构、搭建晚晴在线商城网络平台、制定晚晴业务制度,依托原华商卡结算中心,组织各地分公司以赠送积分、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推广晚晴会员、晚晴微店、晚晴众筹等项目。一方面用晚晴项目转接华商卡客户;另一方面吸收新资金。被告人程某系黄山晚晴在线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至2018年期间,公司以提供健康养生服务名义和股权投资黄山市仁爱益生中医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共吸收资金1115000元。

经审计,上述吸收资金中用于还本付息人民币5022877.5元、支付员工工资44450元,暂时无法核实去向资金13778847.5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7749000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数额巨大。被告人程某在明知总公司无力支付到期合同款后,仍以提供健康养生服务为名,推广晚睛项目并向公众吸收存款1115000元,将该部分资金偿还原华商卡到期客户,其行为具有欺骗性,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官说法

FA GUAN SHUO FA

该案以投资购买“华商卡”为由、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发放传单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近2000万元。犯罪分子吸收资金后往往用于偿还债务或个人挥霍,并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的方式,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等到资金链断裂,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甚至跑路,给投资人造成严重损失。

“天上不会掉馅饼”
你贪婪别人的利息
别人惦记你的本金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和损失将由自己承担
因此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正确判断自己的抗风险能力
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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