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微商传销”须尽快补齐法治短板

2018年10月8日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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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门用于打击传销的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是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针对传统传销进行的法律制度设计,鉴于当时还未出现微信这种社交工具,对这种新型传销并未涉及。

近日,央视报道了国内首例微信传销案,自称“亚洲催眠大师”的陈某打着“月入百万”的旗号,在南京、上海等地授课,教人使用微信,并让大家购买这些课程的代理权、发展新会员,借此敛财460多万元。近日,这起南京首例微信传销案在玄武法院审理。

微信快速普及推动微商的蓬勃发展。数据显示,目前微商从业人数已经突破1000万大关,与微商相伴而生的是,假货、诈骗等微商乱象也叠加出现,特别是“微商传销”披上了“互联网+”的外衣,带来更多的迷惑性,给微商健康良性崛起蒙上阴影。

需要看到的是,当前依法对“微商传销”治理还存在法律滞后的问题。我国专门用于打击传销的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是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针对传统传销进行的法律制度设计,鉴于当时还未出现微信这种社交工具,对这种新型传销并未涉及。这给工商、公安等部门打击“微商传销”带来了一定的制约。

从取证看,“微商传销”只是发生在熟人间的网络虚拟社会,相对传统传销更具广泛性、互动性,相对其他网络违法犯罪更具隐蔽性等特点,这决定了工商、公安等部门执法取证相对传统传销更加困难。执法办案讲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取证难甚至对有些行为无法取证,势必让有些不法分子不能受到应有惩罚、乃至逃脱惩罚。

从查处措施看,《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八种查处措施,但很多措施无法适用“微商传销”,比如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等,鉴于微信账号申请的便捷性,即便对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的微信账号予以查封,也能重新申请一个账号继续实施相关活动。不仅如此,针对“微商传销”还有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为执法办案、实施监管提供清晰的遵循准则。

微商本无罪,传销坏名声。“微商传销”是寄生在微商肌体上的“吸血虫”,传销治理务必紧跟时代步伐,看清传销新动向,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微商传销”开出正当其时的法治药。但是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严格的程序,不可能一蹴而就,面对日益严峻的“微商传销”,需要执法机关运用好现有法治手段,做好打击治理,需要微信服务提供商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对信息传输把关,也需要大型电商优化微商平台布局,多方发力,切实引导微商朝着正规化、有序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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